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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关注】东营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投资促进县区行活动————河口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6-21

为发挥东营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引领广大青年企业家积极融入我市“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的战略格局,近期,市青企协将组织会员企业赴河口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开展青年企业家协会投资促进县区行活动。现将河口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面向协会会员发布。

河口区招商引资“黄金双十条”

河口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十条

1、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属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或中国1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年度排名为准)的项目企业,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分别提高1‰、2‰。

2、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新兴服务业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

3、对新入驻河口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入驻河口区且在河口区纳税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区级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4、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

5、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出资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控股的,资金到位且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兼并资不抵债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50万元。

6、外资项目。对在河口区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7、高管人才奖。符合以上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高层次领军人才或团队,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自项目引进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外来投资部分产生区级财政贡献的30%。高层次领军人才或团队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8、新建的项目企业,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当年起连续3年按照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50%、后2年分别按照30%予以奖励。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的项目,区外企业股权合作出资额1亿元以上,且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当年起连续5年按照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9、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少于500万元的,从当年起连续3年按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10、对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行业领军、大型产业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扶持。

河口区社会化招商奖励十条

1、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河口区辖区内,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且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的社会引荐人(指符合规定的第三方中介招商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及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进行奖励。一个项目只确定一个社会引荐人。

2、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指区外投资者在河口区辖区内投资新建或合作重组的项目企业,符合河口区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其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河口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

3、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5‰给予奖励。

4、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6‰给予奖励。

5、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奖励。属新兴服务业的项目,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

6、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6‰给予奖励。

7、总部经济项目。区域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按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8、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区域外企业与区域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且控股的,按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属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国内1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年度排名为准)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2%。

9、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按到账当日美元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的1%给予奖励。

10、积极创新招商方式,实行委托招商。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

1、为进一步推进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创新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者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提升区域产业水平,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政策。

2、 此政策适用于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项目,且投资新建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优惠政策及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

3、 引进方向及产业重点

(一)立足高效生态目标定位,加快引进低碳、环保、绿色、节能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打造高端高质高效产业。

(二)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生态化工、高端橡塑、现代物流等产业。

(三)重点支持发展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及填补国内空白和具有产业带动能力的行业。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向国家和省争取有关资金等扶持政策。

4、项目入园门槛和标准条件

(一)落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禁止引进占用资源多、高耗能、高污染、淘汰工艺类项目。

(三)工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投资建设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80万元/亩。

(四)项目建设周期,自供地之日起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4个月。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竣工。超过规定建设周期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按程序处置土地,管委会可另行安排其他项目建设。

5、财政扶持政策

(一)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三)兼并或重组原有工业企业,达到相对控股条件的,新企业享受(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同时享受原有工业企业入区土地扶持政策。

(四)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财政扶持。

(五)新办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六)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投用后,3年内给予经营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不受投资规模限制,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八)对在东营港开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助。新引进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50万元,属于一级支行的一次性开办补助100万元;新引进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30万元。

(九)新注册成立的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大学合作与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运营后,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十)投资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十一)投资建设的出口创汇型企业,享受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奖励政策。

(十二)土地使用税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税法规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次月缴纳。对工业企业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科技含量等情况,给予不超过4元/平方米的财政扶持。

6、收费政策

(一)投资新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企业先行缴纳,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

(二)收费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目录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拒交,收费单位不得以此影响项目手续办理。

7、 招才引智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示范、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经评审认定的各类中高级人才和创业团队核心人员,租赁区内公寓的,给予三年全额租金扶持;购买开发区内住房的,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资金扶持,最高扶持金额20万元。

8、财政扶持及其他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给予兑现。

9、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开发区急需高新技术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10、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完善。2011年12月28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印发的《关于印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东港经开发〔2011〕64号)同时废止。

11、 本政策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东营综合保税区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1、 为加快推进东营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东营综保区)外向型经济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东营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政策。

2、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营综保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作为独立纳税个体,且直接通过东营综保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各类投资主体。

3、 凡国家、省、市出台的与综合保税区相关的政策,均适用于东营综保区。

4、 进入东营综保区内的企业,租赁使用管委会建设的区内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含3年)免收租金,后续2年减半征收租金;租赁使用管委会建设的区内保税仓库、堆场等设施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租用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收租金,后续3年减半征收租金,免收租金期间,租用保税仓库、堆场发生的电费由管委会承担。

5、依据海关业务统计数据,对纳入东营综保区统计数据的入驻企业,按年度给予相应奖励。

(1)、对东营综保区内的进出口加工类企业,第一年实际进出口额按0.06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从第二年起,年进出口额同比增量部分按照0.06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其余部分按照0.05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

(2)、对入驻东营综保区的非加工类企业,第一年实际进出口额按0.05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从第二年起,年进出口额同比增量部分按照0.05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其余部分按照0.04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

(3)、东营综保区内企业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另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奖励。

(4)、单个企业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6、 引进平行进口汽车企业且在东营国际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销售进口汽车的,享受第五条政策。

7、 对引入的符合东营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大、效益高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龙头企业等引领作用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

8、 本政策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于次年一季度兑现当年扶持奖励。

9、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本政策内容作相应调整。

10、 本政策由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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